2022年3月18日起,人社部修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48号令),48号令新增了第三十二条,特地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做了详细的行为列示。其中第一款就提到了“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这是首次在人社部部门规章文件里明确提到了“虚构劳动关系”“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问题。 简单解释一下,就是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实施,员工劳动合同、社保、个税的主体单位一致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社保、个税必须一致? 越来越多的城市对合同/社保/个税单位主体一致(即“三位一体”)的审查要求越来越严格,特别提醒企业和HR高度重视、提前筹划、积极合规。 目前全国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推行更加严格的“三位一体”管控政策。 综合起来看,有五个特点: 1)属地明确普遍覆盖 各地普遍采取定向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的做法,所约谈的企业不区分国企⺠企性质,并且首先覆盖行业⻰头企业,释放信号非常明确,这在属地是覆盖当地所有区域的普遍性政策。 2)通知方式相对谨慎 各地一般不单独针对“三位一体”要求下发带正式文号的文件通知,例如北京是通过某个区县微信公众号转发市社保中心通知(无文号);杭州是通过法制宣讲会方式宣贯传达会议精神;人力资源行业感知信号相对明确,但企业HR感知传导有时滞。 3)整改过渡期限紧迫 部分城市整改过渡期限短暂且严格一刀切(如北京),部分城市给予了相对合理(区分情况3到12个月不等)的整改过渡期(如杭州),但无论哪种情况,企业调整都迫在眉睫。 4)技术手段经办升级 部分城市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参保前干预,通过经办系统升级,以关系/基数合并申报方式或者增补字段等方式在前端拦截(如北京、上海),部分城市辅以大数据比对分析,持续监测个税/社保数据信息比对,精准识别定向约谈。 5)待遇申领审核限制 几乎所有城市都或多或少进行参保后防控,针对工伤、医疗等待遇申领环节加以审核限制;部分城市在居住证积分认证环节将合同/社保单位以及社保/个税 基数加以审核限制(如上海);部分城市在人才补贴审核等需要社保/合同单位名称一致(如深圳);部分城市在子女入学等需要社保/合同单位名称一致(如北京)等。 二、三位一体监管越发严格,企业应做好前瞻 目前全国一线城市“三位一体”管控政策趋严的触发原因多是综合因素,其中既有偶然事件触发,也有⻓期积累的挂钩效应失衡带来的必然趋势,也跟监管技术升级和地方公共支出压力有关: 1)挂钩失衡 职工社保虽然是劳动关系附随的一种强制缴费义务,但同时它又叠加了待遇权利和公共服务享受资格,而且,由于其由公共机构管理,天然具有社会信用特点,社保这个特点有时又会使得其被动成为其他社会政策挂钩的基础,尤其是一些市⺠待遇如买⻋买房限购、子女入学限制、人才补贴等。 在这种叠加权益的“挂钩效应”不断加大时,社保的权益和义务就有可能失衡。 公共机构会越来越担心从社保来突破政策限制或者投机套取政策红利;如果再加上一些财源税源、公共支出等更高层面考量,就非常容易诱发严格管控。 举个例子:深圳人才补贴本科15000/硕士25000/博士30000(市级补贴,区级可能还有地方政策),这些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十三五”期间深圳新引进人才120万人,但另一方面,这些“挂钩效应”政策红利放大同时也会倒逼公共机构严格审查。一旦发现合同/社保单位不一致,就有可能带来严格处罚。 2)关联监管 目前职工社保制度仍然沿用劳动关系强绑定的政策,这诞生于原工业化时代稳定用工形态的场景,在当下社保征收职能移交税务后,基于合同/社保/个税“三位一体”的单位主体关联监管就变得更加容易,也成为公共管理机构的重要抓手。 于是一线城市里以前通过单独缴纳社保来解决员工属地社保需求的传统习惯做法就变得问题凸显。随着一线城市之间城市“抢人”的竞争更加激烈,⺠生公共服务得到更加重视,公共支出越来越大,对于参保这种获得市⺠资格以及是否同步纳税的“源头”必然会更加严格管控。 可以预言:一线城市对“三位一体”的监管必然会越来越严格。 三、关于劳动合同、五险一金、工资个税“三位一体”的10个问题 1.劳动合同签总公司,五险一金缴在分公司,公司主体不一致,这样可以吗?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人员调配是常见行为,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缴社保,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实现的。 2.新的政策对于“三位一体”会严格到什么程?会有处罚吗? 各地区近年来,尤其是一线城市通过关联监管、待遇审核、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于单独缴纳社保的关联监管将越来越严格,企业对这个严峻趋势要有正确预判。一旦违反行政规定被查的,政策已经非常明确了,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公司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员工社保系统里缴纳主体还是公司,这样是可以的吗? 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如果只提供代理服务,社保缴纳主体仍然是公司,且劳动合同、工资个税也在公司户下,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但是,如果社保缴纳在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合同和工资个税在公司户下,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4.签订北京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的其他城市,社保缴纳在工作城市可以吗? 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可以的,但是只将社保缴纳在其它城市,与工作城市又不在一起,且又没有与劳动合同和工资个税在同一个单位下,这种从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但是没有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在同一个单位,还是不合规的,建议统一调整到一个单位户下,同时建议要么在总公司,要么在工作城市。 5.公司部分员工合同、个税在总部,通过代缴机构在工作地缴纳社保,此操作会影响公司未来上市计划吗? 企业如果有上市计划,不建议通过代理机构来单独缴纳社保,是有一定风险的,但是并不一定会影响,需要沟通和说明,建议尽快调整“三位一体”,上市前合规合法是基础。具体解决方案可咨询蚂蚁HR客服顾问(咨询方式见文末)。 6.我司是在广州,外派员工到深圳长期驻场,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地是在深圳,并且购买深圳社保,公司存在什么风险? 员工与深圳公司签订合同、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缴纳个税,保证了“三位一体”,正常工作是没有影响的。建议广州公司与深圳公司之间要明确好业务或人员管理相关事宜。 7.同一个法人,两家公司,人员经常调换可以的吗?需要再重新签订合同吗? 如果是经常临时性调换的,建议签订三方人员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间的责任与相关事宜即可,如果是长期的,建议与新公司重新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8.五险一金基数申报平台信息打通后,没有缴纳公积金会被稽查吗? 目前北京和上海地区在调整基数时,执行五险一金合并申报,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申报,信息互认,信息共享。假如,只缴纳了社保,未缴纳公积金,不会强制开户,但是可能会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被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约谈。 9.在北京发薪、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在外地有影响吗? 如果是临时工作在外地,可以按照临时派驻的方式处理,是没有影响的,提前做好异地安置和报备工作即可,但是对属地的社保、个税挂钩的政策享受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长期异地工作,建议结合企业实际用人情况、业务安排及员工待遇综合判断,建议:优先在员工实际工作地,其次在公司注册地。 10.北京的公司北京发工资交个税,员工在外地办事处上班在当地上社保,无法实现“三位一体”怎么解决呢?有三个方案: 第一临时总部派驻方案,将社保转回北京,做好异地安置工作。 第二将北京的工资个税、劳动合同转移到员工上班当地的公司户下,当地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社保托管服务。 第三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岗位外包服务,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将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统一到第三方机构户下。 四、工资与社保不一致涉税风险分析 理论上来说,工资和社保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就算系统提示异常,不代表企业就存在问题的。 举个例子,给小伙伴们一起分析这问题。 某总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 那上海公司来说,只有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有人有这样的疑问:在上海只缴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上海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企业,总不能因为税局要求社保和工资必须一致,所以总分公司不允许调配员工。肯定不行的,那怎么看这涉税风险呢? 我们分两种情况来看: 情况 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 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想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 / 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五、4 个方面工资涉税稽查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务上的工资支出,可从 4 个方面入手稽查: 1、审核工资凭证 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条,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2、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 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 3、审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 ” 应付职工薪酬 ” 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4、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六、社保挂靠个人与企业风险 挂靠社保可以说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了,但是挂靠社保个人和企业将面临哪些涉税风险,你知道吗?严重的则要入刑! 1、对于个人的风险 ① 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 266 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② 挂靠单位跑路! 万一社保挂靠的单位跑路了呢?那该怎么办? 试想下,单位愿意给你挂靠社保,那单位也是不正规的做法,随时遇到涉税风险的。 因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是挂靠社保的,每个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 ③ 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④ 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劳动者有正常用工或劳动关系,才可以给职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 2019 年,人社部出台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保,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 20 人次或者从中牟利超过 2 万元的 “,列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2、对于企业的风险 ① 隐瞒事实、谎报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 , 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 同时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 , 社保稽核部门也会追回损失,还可能会视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② 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企业给员工办理社保挂靠后,就表示跟这些人在法律上成立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双方不再签约时,挂靠人还可索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注意:挂靠期,若挂靠人出现工伤事故的,企业要承担的金额就远远超过挂靠人支付的金额。 提醒大家:挂靠社保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对于个人来说,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请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社保缴纳;对于企业来说,也没有必要为了挂靠费去冒这个大风险。 七、社保常见问题 目前,对于社保入税后,如何缴纳?没按时缴纳会有什么后果?不缴纳社保又会有什么后果? 1、如果企业没有按时缴纳社保,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就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如果企业以后补缴,不仅要缴纳所拖欠的社保本金,还必须缴纳一笔滞纳金。按《社保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 ‰滞纳金。 2、企业不缴社保费和滞纳金,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和员工达成协议,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可以?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本人以 ” 承诺书 ” 的形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通过约定、承诺等方式规避参保。 这样的约定、承诺,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 4、社保挂靠违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 30 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为 ” 非员工 ” 缴纳社保费用,但挂靠过程中,企业会伪造工资表和单位员工花名册等劳动关系材料,这些是违法行为。 5、养老保险缴满 15 年就不用再缴纳吗? 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 15 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满 15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员工必须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来源:蚂蚁HR人事服务 51社保网 分类: 政策法规茂行 置地2022年10月20日文章导航上一篇文章上一篇文章:[党史上的今天]10月19日下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党史上的今天]10月20日相关文章关于房贷,央行政策“三连发”! 史诗级楼市新政落地!2024年5月31日黔西南州调整优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2024年5月31日今日重磅!关系保交房、个人房贷,最新政策要点汇总→2024年5月20日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州住建局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3月25日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两部门发文!2024年1月17日黔西南州最新公积金政策2023年12月22日